热点:



就医时,要出具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证明。由就诊医生或相关工作人员核定身份后,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签约医疗机构按规定记账结算。未能提供有效证明的,签约医疗机构不予记账,医疗报销经办机构不补发相关待遇。
长期驻外职工可在外地选择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职工就医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下或者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个人账户或者现金支付。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个人自付的,由个人账户或者现金支付;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由签约医疗机构垫付。 长期驻外及异地安置人员在本人签约的医疗机构就医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本人提供门诊医疗费用票据原件、处方、检查报告单、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于每年1月上旬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与市内参保职工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