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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计生新政草案!一家最多四个孩,产假多60天
时间:2015-12-31 16:22  浏览次数:

鲁网12月31日讯 为了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的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省卫生计生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15年12月27日公布),对我省2014年第二次修正公布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生育第一、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个家庭最多四个孩

  六种情况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① 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②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③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④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⑤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⑥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而根据原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一个家庭中最多可生育两个孩子,再婚家庭夫妻双方都带子女再婚的,不可再生育共同子女,征求意见稿中放宽了对再婚家庭的生育条件,一个家庭最多可有四个孩子。

  但是意见稿中并未提及“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三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再婚后可否共同生育子女”的情况。

  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妊娠前未申请办理生育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妊娠后补办生育证;生育时仍未申请补办生育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夫妻双方分别给予五千元罚款。

  
  产假增加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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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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