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怀孕妇女暂予监外执行,情法交融彰显司法温度
        时间:2025-04-09 12:00  浏览次数:
          
        
         
	  山东新闻网:(通讯员:陈崇瑜、刘晓楠)为保障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规范进行,提升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透明度,近日,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依法对一起怀孕妇女暂予监外执行案召开公开听证,并邀请法学专家、妇联代表及社区群众等作为听证员全程参与。
	 
	  据悉,李某(化名)因介绍卖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但在判决生效后,经医疗机构确诊系正在怀孕的妇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对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依法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法院在收到申请后,提请任城区检察院对李某的身体状况、社会危险性及监管条件等进行了全面评估。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为此我们召开了此次公开听证。”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李某的犯罪事实、悔罪表现及孕期情况,出示了医疗机构出具的妊娠证明等,将法院拟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进行了充分说明。
	 
	  “暂予监外执行是我国司法人道主义的体现,但需严格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应保障孕期妇女权益,且建议加强其社区矫正与心理辅导。”听证员在听取相关情况后,就李某的社会危害性、再犯可能性及监外执行监管方案等情况展开讨论,一致认为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我们将坚持法律底线与人性化司法并重,确保决定既维护法律权威,又体现对特殊群体的关怀。”承办检察官表示。
	 
	  听证结束后,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综合各方意见,依法作出同意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审查意见,并移送法院最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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