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酒后开车,害人害己!
时间:2025-06-04 09:07 浏览次数:
山东新闻网:(杨刚)“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成为司机朋友的共识,但是每逢亲友聚会、假日休息、逢年过节,人们往往被酒精的快感冲昏头脑,怀揣侥幸心理开车上路,不惜以身试法。近日,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就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被告人刘某醉酒后,驾驶车辆沿G331行驶与对向来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人员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大队认定刘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中心抽血鉴定,于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60.9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经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官提醒
醉酒驾驶害人害已,每位公民都应做拒绝酒驾的倡导者、宣传者和践行者。法律尊严不容亵渎,违法犯罪必受严惩。法官呼吁广大群众要以案为鉴,牢固树立安全驾驶意识,树立法律底线思维,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加强自我约束,摒弃侥幸心理,拒绝酒驾,安全出行,时刻紧绷“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根弦,切莫因一时侥幸而后悔终身。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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