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课堂|上门喂养被咬伤,责任谁来承担
时间:2025-09-28 10:42 浏览次数:
汪喵相伴添乐趣
出差照料成难题
上门喂养来助力
抓伤咬伤责难明
山东新闻网:(李岩峰 张富凤)宠物为生活增添乐趣,可主人出差时,喂养、遛弯等照料难题往往难以解决。这一需求催生了上门喂养、代遛狗等服务,既为宠物主人化解了照料烦恼,也为兼职者提供了增收渠道。然而,宠物性格与习性各异,若服务过程中发生宠物抓伤、咬伤喂养人的情况,责任该如何界定?是归咎于喂养人自身操作不当,还是应由宠物主人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被告蔡某由于工作原因需出差数日,饲养的宠物犬无人照管,便与原告李某约定由其按时提供上门喂食、遛狗服务,并预付服务费。
小李:我是受蔡某所雇,在喂狗时被咬伤,蔡某是宠物狗的主人,应当赔偿我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
小蔡:李某是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喂狗的工作会有一定的咬伤抓伤风险,他在喂狗时就应当注意避险。他自身也有一定的责任。
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蔡某与李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收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李某提供劳务时受伤,蔡某理应赔偿。但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喂狗时可能发生的意外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自身防护存在疏漏,也应承担一定责任。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最终酌定蔡某承担80%责任,李某承担20%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2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说法
近年来,饲养宠物犬的家庭越来越多,上门喂养、协助遛狗等宠物服务逐渐兴起。由于宠物品种、性格存在千差万别,在上门喂养/代为遛狗等服务过程中,提供服务一方应注重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充分做好防护措施。宠物主人也应提前告知宠物习性等必要信息与建议,做好风险提示,降低潜在危险。共同营造和谐安全的宠物服务环境。(和龙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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