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为长期从事司法实务的律师和政协委员,笔者在办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发现,伤残鉴定标准的适用存在着混乱的情况,一些鉴定机构选择使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而另一些则选择使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由于鉴定标准的适用范围不同,导致鉴定意见的宽严不一,造成了混乱的局面。根据不同的鉴定标准,得出的鉴定意见和赔偿金额也存在巨大差异。从而引发诸多的不合理赔付现象,已经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
当前,鉴定标准适用混乱已出现了一些异常现象和问题,俗话说“事出反常必有妖”,亟需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
	
1、鉴定环节存在制度性漏洞。由于标准不统一,鉴定机构在选择适用标准时存在较大自由裁量空间。实践中,部分鉴定人员为迎合当事人需求,故意选择对其有利的标准进行鉴定,甚至出现 “人情鉴定”“关系鉴定”等乱象。更严重的是,因鉴定标准混乱,即使发现鉴定结论存在问题,也难以追究鉴定人员的法律责任,导致鉴定环节的公正性缺乏有效保障。
2、“黄牛” 现象导致案件调解无望。这些年,在人身损害案件处理过程中,产生了许多为伤者“服务”的“黄牛”。“黄牛”介入伤残鉴定过程与部分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相互勾结,影响鉴定结果的公正性,使得鉴定结论严重偏离真实伤情。这不仅让受害方无法获得合理的赔偿,还使得原本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的案件陷入僵局,最终只能进入繁琐的诉讼程序。这不仅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司法资源,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司法公信力受到严重冲击。普通老百姓难以理解为何同一伤情会得出不同鉴定结论,进而对司法机关的公正性产生质疑。特别是在涉及弱势群体的案件中,这种标准差异可能导致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加剧社会矛盾。
	近年来,各级政府和司法部门针对上述现象,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文件,确保司法鉴定工作客观公正,但要从源头上理清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真正切断“黄牛”的利益链,仍需进一步完善制度机制,为此,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