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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兴平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时间:2025-09-28 10:44  浏览次数:
  山东新闻网:(李军委)为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9月26日上午,兴平法院开庭审理段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展现严厉惩治逃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的决心。
  
  2023年11月,李某某因合同纠纷将段某某起诉至兴平法院,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兴平法院作出查封段某某及妻子郭某某名下车辆、房产及银行账户的裁定。段某某得知自己银行账户和网络支付账户被查封后,为躲避法院执行,借用他人的银行账户和微信进行交易。兴平法院依法判决段某某返还李某某欠款150万元及利息,段某某不服兴平法院判决,向咸阳中院提起上诉。咸阳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段某某明知自己及妻子郭某某名下房产及车辆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依然将房屋出租,并将收取的租房押金及房租费用8.4万元挪作他用。段某某还将郭某某名下的奥迪A8轿车以8万元价格抵押,抵押款通过李某的账户用于偿还他人债务,并无向李某某还债。抵押到期后,段某某又将该车抵押至他人,致使该车在执行过程中无法找到。案发后,郭某某与李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郭某某在协议签订之日三日内向李某某偿还欠款10万元,剩余欠款由郭某某在一年内分期履行完毕;段某某名下的房产在未被法院法拍前其租金每年 14.4万元由李某某收取。李某某对段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兴平法院审理认为段某某在明知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的情况下,未自觉履行,隐藏、转移财产,属有能力履行执行而拒不执行,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段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认罪认罚,综合考虑其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经合议庭合议后当庭宣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一年六个月。(陕西兴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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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陈秀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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