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呼市赛罕区检察院在认定肇事司机拒执罪的数额和量刑建议方面只考虑了判决生效后肇事司机转移财产的金额,没有考虑从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明知自己有救助责任和赔偿责任,却转移隐瞒财产导致判决生效后名下没有财产可以执行(法院2023年11月初做出终本裁定),以及其配偶从案发后次日转移几十余万大额存款提现的数额,也没有考虑拒执罪对于抗拒执行医疗费用等费用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该从严从重判罚的情形。应该根据案发后肇事司机明知自己救助责任有赔偿责任后转移的财产来计算其转移、隐瞒财产的金额作为量刑的依据。肇事司机当地某银行工作,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从2018年10月案发至判决生效后,肇事司机持续转移财产,在法院调查名下财产情况时,为了避免名下房产被法院执行拍卖,肇事司机进行了隐瞒,没有如实申报名下财产情况(隐瞒房产)。其转移、隐瞒财产的金额合计超过百万元,如果加上其配偶名下在案发后转移提现财产几十余万的记录(夫妻共同财产),隐瞒、转移财产数额已经远远超过待赔偿金额。
刑法理论界通常认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案发后明知具有赔偿责任,却在尚未开始民事诉讼时即实施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以此对抗即将到来的法院执行,其主观恶性较一般的拒执行为更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
将判决、裁定生效前的拒执行为纳入到拒执罪打击范围,有助于加大对诉前、诉中债务人转移财产的打击力度,推进生效判决的执行和实现公平正义。虽然拒执罪的起算时间一般是以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算,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判决(最高院指导案例第1396号)中指出,在判决、裁定发生效力之前隐瞒、转移财产的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以后如果仍然隐瞒或者不如实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可以构成拒执罪。判决生效前,行为人为了逃避执行而实施隐藏、转移财产,判决生效后继续隐匿财产的,可视为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同样构成拒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