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齐呼吁发声: 加大小宇泽等侵权案件肇事司机拒执犯罪惩治力度 (6)
        时间:2025-04-20 14:52  浏览次数:
          
        
         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其对诉讼前转移财产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这表明,拒执罪的数额计算不仅限于判决、裁定生效以后转移的财产数额,还包括行为人在预见将承担大额民事赔偿后、在民事履行义务确定前转移、隐匿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加大对诉前、诉中债务人转移财产的打击力度,不仅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可彰显法律的公平。特别是对于交通肇事类等侵犯生命权案件的拒执罪,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及时救治及其他合法权益,从义务人明知自己有赔偿义务起转移隐瞒财产作为数额计算和量刑考量的起始日,这符合拒执罪出台的初衷,而不是待判决生效后。
	司法实践中,在生效前,如何证明当事人明知自己将会承担法律后果?这需要借助相关权力机关的责任认定和公众的一般认知考量,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类责任纠纷;行为人利用二审程序恶意拖延诉讼以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等情形。
	  
	(二)交通肇事类等侵犯生命权案件的拒执罪应从事故发生后行为人明知自己有赔偿义务起转移隐瞒财产作为量刑的起始日(确定拒执金额的起算点)。
	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为有效解决执行困境,严惩抗拒执行的肇事者,最大限度挽救伤者生命,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根据相关指导性案例的司法解释,交通肇事类等侵犯生命权案件的拒执罪应从案发后义务人明知自己有赔偿义务起转移隐瞒财产作为量刑的起始日,而不是判决生效后无法执行作为起始日。同时,其配偶名下财产属于共同财产,也需要考虑肇事者配偶名下财产转移的记录作为量刑的重要依据,防范肇事者从案发后转移隐瞒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的情况。
	(三)肇事者隐瞒转移财产,不如实申报财产导致名下没有财产可以执行,应该作为量刑的依据。有相关案例表明,对于撞人后不救助以及抗拒执行支付受害者医疗费用的肇事者,应作为不作为犯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从严从重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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