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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懵懂小白到知名律师——记四川蓝光律师事务所主任程绍鹏(2)
时间:2025-09-09 16:11  浏览次数:

程绍鹏终于打开了房门。他找来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等好几本法律书籍,一连几个晚上挑灯研读。呀,原来自己虽然大学毕业并已工作多年,但对于法律知识的了解却是那么苍白,对法理诠释的理解和运用是那么的浅薄。正是法律知识的“恶补”,恰似醍醐灌顶,使程绍鹏看到了自己或能走出这场官司泥淖的希望所在。

程绍鹏真是不幸之中的大幸!《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约定担保期的,担保期限为六个月。超过担保期,担保人免责。”武某作为这起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当事人,确没有与被告程绍鹏约定担保期限,而原告起诉的时间距借款协议约定的归还时间已过去一年多,因此担保人程绍鹏可以免责。

法律主张公平正义,有时它或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2001 年11月25日,程绍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向垫江县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程绍鹏此举让武某大为震惊,他压根儿没想到程绍鹏会向已经“板凳钉钉”的案子提出再审申请,于是调动一切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来维持一审“程绍鹏已输”的原判。

这是一场惊心动魄的再审与唇枪舌战的再上诉。在法庭上——

程绍鹏举证:武某未与自己约定担保期,武某起诉他的时间,距离借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时间已过去一年多。站在法律的角度,自己可以免除担保责任,但法庭能否采信仍是个未知数。

武某显然是有备而来,进行辩护:在程绍鹏担保期内曾打电话,催促程绍鹏还款;并找来两名证人,证人当庭声称“亲耳听到武某在电话里向程绍鹏要过钱”,以此表明武某的口头或电话催还借款的行为,已在主张延续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期限。

果然,法院的再审过程并不如程绍鹏想象中的那么顺利。法庭认为,武某虽然当初没有在借条上明确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但事后打过电话,视为借条续承担保,故程绍鹏提出的再审败诉。这个判决真是雪上加霜,程绍鹏还需支付1万元的再审诉讼费。

面对案件再审出现的糟糕局面,程绍鹏并未像初涉案子时的那么慌乱和无望,他坚信“武某没有打过电话”的事实,坚信法律法理的的公正。他拿定主张:既然再审败诉,那就申请再上诉!

于是,程绍鹏将自己的诉求上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庭审中,武某依然坚持自己曾向程绍鹏电话催还债务,并再次出示两名证人的“证言”。程绍鹏当庭辩护,质问武某:“你所谓的证人,实际上是你的员工,这种让员工给老板当证人的证言,情理上就行不通。因为作为他们的老板,你给他们发工资,他们很有可能说的都是假话,这种证词的可信度实在是太低。”最终,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免除程绍鹏的担保连带清偿责任。

拿到这份判决书的那一刻,程绍鹏热泪盈眶,真切地感受到法律的神奇和温暖。程绍鹏被免除担保责任,终于推开了压在心中的那座足能令人窒息的大山。事后,程绍鹏对此案的前因后果、起伏得失,进行了认真的反思。他充满感慨地说:“发生这次事件的教训非常深刻,在开展经济活动中,特别是涉及到为他方提供经济担保,绝不能轻易而为。搞经济工作的人要懂得相关的法律知识,不做经济工作的人同样要学法懂法,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正是这起“飞来横祸”,使程绍鹏重新思考人生规划,重新厘定人生目标,他下定决心,要系统学习法律知识,当一名法律工作者,在更广阔的舞台,为更大的人群提供法律服务。不久,人们果真看到,程绍鹏居然投身一家法律服务所,拜一位经验丰富的师傅为师,跟着办起了案子。

2018年7月27日,程绍鹏(右前)在汶川地震灾区监督救灾款物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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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陈秀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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